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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刘某,女,1973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男,1973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邹国宝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