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08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章厚勇诉赵俊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厚勇,赵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889-1号申请执行人章厚勇,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俊,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赵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俊的银行存款1427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书记员 文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