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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5792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湘潭华普新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湘潭华普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91民初5792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88号。

负责人:李良,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江苏大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华普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昭山示范区昭山乡黄茅村委会办公楼(昭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谢竹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辉,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诉被告湘潭华普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新能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光大银行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6日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丁晓峰独任审理,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大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陈辉及被告华普新能源的委托代理人罗军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光大银行诉称,2015年10月,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故要求判令被告华普新能源偿还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损失55781元(暂算至起诉之日),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华普新能源辩称,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事实属实,但实际购车人并非华普新能源而是湖南华能油气有限公司,购车时应办理了抵押,车辆登记证目前并不在被告处,被告目前经济困难,希望与原告协商在还款时间上给予宽限。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8日,原告光大银行与被告华普新能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华普新能源提供贷款3000000元用于购苏州金龙客车。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利率为浮动利率,在同期基准利率4.75%基础上上浮,首期执行利率为年利率7%,利率调整方式为每年12月21日调整。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按月分24期偿还本金,自2015年11月21日起每月21日归还本金125000元(最后1期为2017年10月28日归还)。借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贷款人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同年10月28日日,原告光大银行依约向被告华普新能源发放贷款,被告华普新能源出具了贷款借据,载明借款金额为300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10月28日至2017年10月28日,首期执行年利率7%。此后,因被告华普新能源未依约还款,原告光大银行于2016年6月29日书面通知被告华普新能源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该通知于同年7月3日被签收。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贷款借据、贷款支付凭证、汽车买卖合同、通知函及邮寄凭证、邮件查询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光大银行向本院确认,被告华普新能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本息均未曾偿还,合同所约定的抵押并未办理抵押登记。被告华普新能源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了所购买车辆的权属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中均载明车辆未抵押。

本院认为,上列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华普新能源未依约还款原告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借款本息。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的数额经本院核算未超出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湘潭华普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损失5578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2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23元由被告华普新能源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206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丁晓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