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执字第508-3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大亚湾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进港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1955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关于惠州大亚湾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与黄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
一、黄某某向惠州大亚湾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66262.44元及利息;
二、黄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362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执行费24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某某下落不明,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惠湾法执字第50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石化大道中512号星河半岛花园房产,并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5)惠湾法执字第508-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石化大道中512号星河半岛花园房产。为保障案件顺利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石化大道中512号星河半岛花园房进行评估,经依法摇珠确认,确定惠州德信资产评估事务所为评估机构。该评估机构作出惠德评资字(2016)第027号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该套房产评估价格为272000元。本院将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送达申请执行人惠州大亚湾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后,因被执行人黄某某下落不明,本院在2016年3月16日的《人民法院报》第G82版向被执行人黄某某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公告费600元由被执行人黄某某负担),各方当事人均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鉴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讨论后,决定依法摇珠选定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石化大道中512号星河半岛花园房进行拍卖,如成交,该涉案财产的过户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经本院依法摇珠确认,惠州市大众拍卖有限公司为拍卖机构。该拍卖公司在2016年7月26日的《惠州日报》封2版上刊登拍卖公告(拍卖底价为272000元),并在2016年8月10日举行第一次拍卖会,因无人参加竞买而流拍。经本院同意降价20%后,该拍卖公司在2016年9月7日的《惠州日报》A10版上刊登拍卖公告(拍卖底价为217600元),并在2016年9月22日举行第二次拍卖会,邹某某以全场最高价220000元竞得,并在期限内交清了成交款。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某某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的房产,并依法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以全场最高价竞得,且在期限内交清了竞买款项,该拍卖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石化大道中512号星河半岛花园房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邹某某所有;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税费等所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湘元
审 判 员 徐少雄
人民陪审员 刘晓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震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