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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民初1203号

肖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81民初1203号原告肖某,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委托代理人何学良,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和解、反诉、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委托代理人陈科,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谭雄辉,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泗湖山镇北港村*组。

原告肖某与被告谭雄辉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瞿静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6月20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沅江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儿谭某由被告抚养。被告自与原告离婚后又再婚,且与现任妻子育有一子。被告自再婚后对谭某一直疏于管教沟通,谭某对被告也缺乏感情,且也有意愿随原告生活。原告认为由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民事调解书一份,拟证明双方已协商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证据2结婚登记表,拟证明被告再婚的事实;证据3原告肖某银行存款以及房产证明,拟证明原告具有抚养能力;证据4原被告婚生女谭某的证词,拟证明谭某意愿随母。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1、被告愿意继续抚养婚生女谭某,对谭某一直在尽父亲的责任,且其成绩很好;2、被告与现任妻子并无小孩;3、原告一直居住在国外,无法照顾好婚生女谭某。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0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本院作出(2007)沅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婚生女谭某(××××年××月××日出生)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且被告自愿放弃要求原告肖某承担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婚生女儿谭某一直由被告谭雄辉抚养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民事调解书、结婚登记表及原告代理人、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对婚生女谭某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双方应妥善处理抚养权问题。原、被告双方离婚时就已达成了协议,约定婚生女谭某由被告谭雄辉抚养。该离婚协议系在原、被告双方平等、自愿的条件下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生女谭某虽书面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但自2007年原被告离婚后,谭某一直随被告谭雄辉生活至今,已形成现有生活习惯,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和学习出发,现不宜变更小孩的生活习惯和生活环境。且被告谭雄辉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抚养孩子谭某,被告亦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变更情形,故对原告请求变更婚生女谭某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肖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瞿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肖瑶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4、《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