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730民初1162号

包景鹏与贵州龙里建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包景鹏,贵州龙里建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30民初1162号

原告:包景鹏,男,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大专文化,贵州花满园花卉公司员工,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告:贵州龙里建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经济开发区龙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景鹏诉被告贵州龙里建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包景鹏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景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包景鹏负担。

审判员  谭清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鲁世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