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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6执196号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广西环江环驰拖拉机有限公司、陈文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环江环驰拖拉机有限公司,陈文宏,余乐安,谭文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196号申请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吴政庚,理事长。被执行人广西环江环驰拖拉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法定代表人陈文宏,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文宏。被执行人余乐安。被执行人谭文达。申请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广西环江环驰拖拉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800万元。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年6月7日本院依法立案,案号为(2016)桂1226执196号。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广西环江环驰拖拉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或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则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所有财产已抵押给环江县信用联社,目前已对该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待拍卖成交后再参与分配。经对银行网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信息。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环江环驰拖拉机有限公司暂无现金、存款、收入或者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6执1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覃志甫

审判员  谭 军

审判员  何 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玉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