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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执委字第28号

陈家毅、苏翊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家毅,苏翊诚,蓝晶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委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陈家毅,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定县。被执行人苏翊诚,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定县。被执行人蓝晶,女,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家毅与被执行人苏翊诚、蓝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苏翊诚在本院共有被执行案件15件,被执行标的6595000元;被执行人蓝晶在本院共有被执行案件9件,被执行标的5785000元,现尚欠本案申请执行人陈家毅借款本金259500元及利息未支付。因被执行人苏翊诚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中路318号(水韵华都)1栋6层606室房屋壹套已抵押给福建钢信担保有限公司,贷款1300000元及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款清为止按月利率1.6%计算的利息,房屋拍卖款不足以支付房屋抵押贷款本息。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在福建省工商局、龙岩市国土局等财产的登记情况及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新执委字第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进

审判员 张  福  成

审判员 蓝  大  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志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