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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4983号

靳朝欣、孙力与任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靳朝欣,孙力,任冬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49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朝欣,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正生,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力,女,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正生,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冬梅,女,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秀苓,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章丘三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章丘市刁镇阳光花园**号楼*单元***室。

上诉人靳朝欣、孙力因与被上诉人任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6)鲁0181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靳朝欣、孙力于2016年9月29日以“经认真考虑,为化解矛盾,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靳朝欣、孙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靳朝欣、孙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靳朝欣、孙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菲

审判员  高希亮

审判员  贺强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