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4民初5777号

陆忠林与陈新林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陆忠林,陈新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5777号

原告:陆忠林。

被告:陈新林。

原告陆忠林与被告陈新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陆忠林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忠林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任飞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徐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