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5777号
原告:陆忠林。
被告:陈新林。
原告陆忠林与被告陈新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陆忠林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忠林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任飞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徐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