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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608号

易在启与易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易在启,易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608号申请执行人易在启,男,194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易浩,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32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易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4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申请执行费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扣除双方应抵扣的各项款项后,易浩尚欠易在启100000元,由易浩在2017年9月30日支付完毕。据此,申请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1执60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如逾期履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原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浩

审 判 员  文罗生

审 判 员  罗少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杨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