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3705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三环路一段星狮路511号大合仓4楼C区。法定代表人田永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星,该公司职员。被告田建新,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13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志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车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