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923财保24号

曹建文与余学增、丁存芬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曹建文,余学增,丁存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23财保24号申请人曹建文,祥云县人。被申请人余学增,祥云县人。被申请人丁存芬,祥云县人。

申请人曹建文与被申请人余学增、丁存芬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曹建文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余学增、丁存芬共有的位于祥云县祥城镇花鸟培育交易市场14幢4号的商住楼一幢、查封被申请人余学增所有的云LHF6**奥迪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曹建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余学增、丁存芬共有的位于祥云县祥城镇花鸟培育交易市场14幢4号的商住楼一幢、查封被申请人余学增所有的云LHF6**奥迪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汪世云

审判员  韩玉麟

审判员  寸汝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