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23财保24号申请人曹建文,祥云县人。被申请人余学增,祥云县人。被申请人丁存芬,祥云县人。
申请人曹建文与被申请人余学增、丁存芬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曹建文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余学增、丁存芬共有的位于祥云县祥城镇花鸟培育交易市场14幢4号的商住楼一幢、查封被申请人余学增所有的云LHF6**奥迪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曹建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余学增、丁存芬共有的位于祥云县祥城镇花鸟培育交易市场14幢4号的商住楼一幢、查封被申请人余学增所有的云LHF6**奥迪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汪世云
审判员 韩玉麟
审判员 寸汝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