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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执414号

张盼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盼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414号被执行人张盼龙。本院在执行张盼龙盗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安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5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祝鹏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