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414号被执行人张盼龙。本院在执行张盼龙盗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安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5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祝鹏程 搜索“”
张盼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414号被执行人张盼龙。本院在执行张盼龙盗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安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5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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