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4098号原告张丕开。被告即墨市移风店镇桑家埠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成刚,村主任。被告陈维金。被告李瑞海。被告张春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丕开与被告即墨市移风店镇桑家埠村民委员会、陈维金、李瑞海、张春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丕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5元,减半收取10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洪波
人民陪审员 徐洪竹
人民陪审员 鲁好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宗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