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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4098号

张丕开与即墨市移风店镇桑家埠村民委员会、陈维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丕开,即墨市移风店镇桑家埠村民委员会,陈维金,李瑞海,张春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4098号原告张丕开。被告即墨市移风店镇桑家埠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成刚,村主任。被告陈维金。被告李瑞海。被告张春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丕开与被告即墨市移风店镇桑家埠村民委员会、陈维金、李瑞海、张春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丕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5元,减半收取10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洪波

人民陪审员  徐洪竹

人民陪审员  鲁好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宗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