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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行初65号

高平诉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刘光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6行初65号原告高平,男,汉族.被告鄂托克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鄂托克旗乌兰镇。法定代表人曹文清,旗长。第三人刘光云,男,汉族。原告高平与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平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郝玉林

审判员  罗月新

审判员  牛 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娜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