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1民初710号原告邵武市胜明瓷砖销售部,住所地邵武市闽星花园店面。经营者胡顺明,男,1977年7月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刚毅,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贵勇,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海勇,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住邵武市。
原告邵武市胜明瓷砖销售部与被告梅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本案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贵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海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邵武市胜明瓷砖销售部诉称,2014年11月16日梅海勇到邵武市胜明瓷砖销售部购买大理石、瓷砖及各种配件,经结算材料款共计11,323元,梅海勇在收货清单的第二张上签字确认了金额,并承诺一个月后付款,但梅海勇未依约付款。邵武市胜明瓷砖销售部多次催讨未果。请求判令:梅海勇向邵武市胜明瓷砖销售部支付货款11,323元。被告梅海勇未作答辩。邵武市胜明瓷砖销售部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有如下证据:销售卡三份,拟证明梅海勇尚欠邵武市胜明瓷砖销售部购货款11,323元。梅海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邵武市胜明瓷砖销售部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邵武市胜明瓷砖销售部提供的销售卡第1页、第3页无梅海勇签字确认,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销售卡第2页,无法确认结算总额11,323元是否经过梅海勇确认,但能够证实梅海勇对该页货款6,361元进行了确认,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梅海勇未举证。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可以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11月16日梅海勇到邵武市胜明瓷砖销售部购买大理石、瓷砖及各种配件,经结算材料款共计6,361元,梅海勇在收货清单上签字确认了金额,并承诺一个月后付款,但梅海勇未能依约付款。邵武市胜明瓷砖销售部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邵武市胜明瓷砖销售部与梅海勇之间系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邵武市胜明瓷砖销售部向梅海勇出售货物,梅海勇应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邵武市胜明瓷砖销售部主张梅海勇尚欠货款11,323元,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的金额为6,361元,本院在该范围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梅海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梅海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武市胜明瓷砖销售部货款6,361元。
二、驳回原告邵武市胜明瓷砖销售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邵武市胜明瓷砖销售部负担40元,梅海勇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林泉
人民陪审员 郑美珍
人民陪审员 傅虹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丽春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