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11158号
原告:艾彩云,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阮船埭1组梅堰小区**幢*单元***室。
被告:孙叶坤,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街道花园社区*组**号。
原告艾彩云为与被告孙叶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艾彩云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返还原告借款9760元。本院依法由
审判员吴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艾彩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叶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欠原告材料款及人工费9760元。并承诺上述欠款于2016年6月30日内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孙叶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艾彩云借款97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叶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吴 翔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梅晨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