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435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82号。负责人周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杨,河南省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龙刚,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郭龙刚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