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2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禄,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干警,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西广,天津高朗律师事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治华,男,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市委车队司机,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治敏(被上诉人翟治华之姐),住天津市和平区。上诉人赵玉禄与被上诉人翟治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翟治华已就诉争房屋另行起诉赵玉禄等人,要求确认其为该房屋所有权人。该案经本院审理后发回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现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以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周 妍
代理
审判员 尹春海
代理
审判员 姜纪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仇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