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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执384号

卢航、毛旭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航,毛旭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卢航。

被执行人:毛旭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卢航与被执行人毛旭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5民初8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自协议最后履行期限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祝鹏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