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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6302号

成都香舍尔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钟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香舍尔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钟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6302号

原告:成都香舍尔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钟伟。

被告:钟伟,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成都香舍尔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香舍尔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香舍尔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香舍尔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67元,由原告成都香舍尔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立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