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6302号
原告:成都香舍尔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钟伟。
被告:钟伟,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成都香舍尔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香舍尔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香舍尔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香舍尔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67元,由原告成都香舍尔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立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