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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执6056号

赵寿友与项正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寿友,项正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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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6056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7执6056号申请执行人赵寿友,男,1966年9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项正雨,男,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住江西省。申请执行人赵寿友与被执行人项正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8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寿友依据该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项正雨支付24,000元及2016年1月1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银行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律师费3,000元;诉讼费237.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项正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执行调查,未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项正雨欠申请执行人赵寿友28,000元;

二、被执行人项正雨应于2016年10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寿友5,000元,余款23,000元应于2017年1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赵寿友。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偿还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赵寿友与被执行人项正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范明火执行员包炜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戴家瑶

审判长  黄文昭

审判员  陆红根

审判员  陈长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