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4467号申请执行人窦保华,男,汉族,1981年4月24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朱洪涛,男,汉族,1983年4月14日生,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刘威,男,汉族,1978年4月17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司广兰,女,汉族,1984年5月10日生,住吉林省永吉县。申请执行人窦保华与被执行人朱洪涛、刘威、司广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初字第49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息116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36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6673元,并支付诉讼费22128元,上述款项共计1598801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洪涛、刘威、司广兰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相关协查机关反馈: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帐户但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公积金存款。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司广兰、朱洪涛在昆山有一套坐落于昆山市巴城镇天伦随园善水巷承德坊XX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28××01、28××03;建筑面积285.93平方米),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叁年;被执行人刘威在昆山有一套坐落于昆山市周市镇新镇凤凰城家园XX号楼XXX室房产(房屋产权证号27××71;建筑面积159.42平方米),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叁年,该房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债权数额为70万元,债务期限为自2013年1月28日至2023年1月2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上述两套房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鉴于评估、拍卖期限较长,同意本案暂行程序终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洪涛、刘威、司广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鉴于评估、拍卖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暂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初字第4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洪文林
代理
审判员 邓力学
代理
审判员 柳心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