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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4民初3981号

李长浩与王淑修、姜兆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长浩,王淑修,姜兆银,王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4民初3981号

原告:李长浩,居民。

被告:王淑修,居民。

委托代理人:程佃进,灌南县李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兆银,居民。

被告:王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浩诉被告王淑修、姜兆银、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长浩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李长浩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建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汪 然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