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4民初3981号
原告:李长浩,居民。
被告:王淑修,居民。
委托代理人:程佃进,灌南县李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兆银,居民。
被告:王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浩诉被告王淑修、姜兆银、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长浩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李长浩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建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汪 然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