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涿民初第634号之一

马旭兵与刘晓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旭兵,刘晓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第634号之一

原告:马旭兵.

委托代理人:翟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晓冬。马旭兵与刘晓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马旭兵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旭兵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马旭兵负担。

审 判 长  李俊婷

审 判 员  王 娟

人民陪审员  渠春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游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