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第634号之一
原告:马旭兵.
委托代理人:翟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晓冬。马旭兵与刘晓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马旭兵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旭兵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马旭兵负担。
审 判 长 李俊婷
审 判 员 王 娟
人民陪审员 渠春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游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