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民终981号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大自然茶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1-07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福建大自然茶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民终9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梅,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照,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大自然茶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大坪乡萍州村。

法定代表人:蔡荣旭。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大自然茶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茶业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富昱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梅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大自然茶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昱特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6)闽05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判决并依法改判;2.请求判令大自然茶业公司支付富昱特公司侵权赔偿金40,000元,支付富昱特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600元,合计43,600元;3.大自然茶业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过低,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改判。1.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标准与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及富昱特公司的企业品牌和市场影响力不符,也未充分考虑大自然茶业公司的恶意侵权性质。2.一审判决与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国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精神不符。3.一审法院不仅就图片使用赔偿判决过低,也未充分考虑富昱特公司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就涉案侵权行为仅判赔合计5000元,该判决标准不仅无法达到制止、打击侵权行为的目的,而且是对侵权行为的纵容和鼓励。富昱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大自然茶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支付侵权赔偿金40,000元,及富昱特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600元,合计43,600元;2.判令大自然茶业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7月19日,台湾网路资讯中心出具《网域名称注册证明》,主要内容为:兹证明”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中心注册网域名称”imagemore.com.tw”,申请日期为1999年12月13日,有效期至2021年1月23日。2010年11月15日,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IMAGEMORECo.Ltd.(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富昱特公司(××)就委托人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等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包括数字图片、实物图片以及数字化处理的实物图片等)、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行使相应权利。具体委托事宜如下:1.委托人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的权利;2.对于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目前拥有著作权的、将来可能获取著作权的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不论品牌及存在形式、规格型号,委托人均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上述授权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签署法律文件、谈判、诉讼(包括起诉/应诉/上诉、调查/提供证据、提出诉讼保全、和解/调解、签署/接收/转递有关文书、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申请执行等)、向侵权方收取和解金/调解金/赔偿金等;3.本授权委托书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上述授权委托书及证明已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认证,并由上海市公证协会出具证明,证明其内容的正本与通过海基会海廉陆(法)公认字第16830号函附寄来的公(认)证书副本内容相符。庭审中,登陆sc.imagemore.com.tw网站,选择(语言)”Taiwan臺灣”,之后在搜索栏输入涉案四张图片的编号12259042、A011019、19560070、12259064,网站显示出对应图片网页,网页下方显示”www.imagemore.com.tw”网址。所显示的四张图片的内容三张为茶图片,一张为中国结图片,图片上均有”IMAGEMORE”标记,其中编号12259042图片的拍摄日期为2000年2月2日,网路发表日为2000年6月1日;编号A011019图片的拍摄日期为1999年11月19日,网路发表日为2000年3月20日;编号19560070图片的拍摄日期为2005年1月6日,网路发表日为2005年3月1日;编号12259064图片的拍摄日期为2000年2月2日,网路发表日为2000年6月1日。在每张图片下方附有如下版权声明:本图片或影视素材由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数位影像)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对网站中所有图片与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著作权或销售代理权。2014年10月30日,富昱特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网页证据保全公证。2014年10月31日,该公证处工作人员在富昱特公司要求下,利用该处电脑,通过InternetExplrer浏览器,在该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eibo.com/1733829260”,点击回车键,进入”大自然茶业”微博页面,截图并保存在新创建的文档中;依次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weibo.com/1733829260/ymKZcqz5zmod、http://weibo.com/1733829260/yfsBcr7rtmod、http://weibo.com/1733829260/y7RdRykhJmod、http://weibo.com/1733829260/xthDKALbNmod,浏览相关微博和网站页面,截图并保存在新创建的文档中;打印新创建的文档作为公证书附件。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对上述行为于2014年11月7日出具(2014)宁钟证经内字第2964、2965号公证书。上述公证保全的网页为大自然茶业公司的官方微博网页,该网页上使用的4张被控侵权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4张图片基本一致。富昱特公司因公证保全支付公证费人民币1600元,该公证书公证保全的图片总计79张,富昱特公司据以起诉的为4张。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涉案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富昱特公司提交的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内容与www.imagemore.com.tw网站上登载的涉案图片的版权声明内容能相互佐证,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富昱特公司经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授权取得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相关权益,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就出现的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大自然茶业公司未经富昱特公司许可在其微博上使用的被控侵权图片与富昱特公司享有著作权权益的图片基本一致,其行为已构成对著作权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富昱特公司要求大自然茶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依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鉴于富昱特公司的实际损失及大自然茶业公司的侵权获利均无足够的证据证明,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类型、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影响的范围、富昱特公司同类图片实际的市场许可价格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4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元。大自然茶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依法进行缺席判决。判决:

一、福建大自然茶业科技有限公司应立即删除其官方微博上4张被控侵权图片(对应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权益的图片编号为12259042、A011019、19560070、12259064);

二、福建大自然茶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元;

三、驳回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0元,由福建大自然茶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另查明,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与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4项写明”本授权委托书期限至公历2020年12月31日。”

本院认为:富昱特公司经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授权取得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相关权益,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就出现的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大自然茶业公司未经富昱特公司许可在其微博上使用与富昱特公司享有著作权权益的图片基本一致的涉案图片,其行为侵犯了富昱特公司相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大自然茶业公司一、二审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原审法院综合涉案图片类型、大自然茶业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方式、影响范围、富昱特公司同类图片实际市场许可价格等因素确定的赔偿额过低,本院予以变更。综上,富昱特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20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2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福建大自然茶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0元由被上诉人福建大自然茶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5元,由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06元,由被上诉人福建大自然茶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从珍

代理

审判员  孙 艳

代理

审判员  吴广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美婷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