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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2562号

2562薛大伟与沙健、顾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大伟,沙健,顾刚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562号申请执行人薛大伟,女,1980年4月23日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沙健,男,1981年3月5日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顾刚,男,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本院在执行薛大伟与沙健、顾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沙健、顾刚的银行工资账号,查封被执行人沙健房产三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 双执行员 孙光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伟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