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特82号申请人保康县马桥镇两河口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河口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绵香,该村村主任申请人万成江,1965年1月5日,农民。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两河口村委会与申请人万成江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占地补偿纠纷,于2016年9月21日经保康县马桥镇两河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两河口村委会征用申请人万成江土地0.406亩,山林0.8亩,申请人两河口村委会补偿14104.80元,定于2016年9月23日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两河口村委会与申请人万成江于2016年9月21日经保康县马桥镇两河口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彭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