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9871号
原告:高银行。
被告:李红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银行诉被告李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银行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银行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叶海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岑静静 来源:百度“”
高银行与李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9871号
原告:高银行。
被告:李红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银行诉被告李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银行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银行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叶海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岑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