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8387号
原告:中山市星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南九村鸭利沙星晨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卓雄,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美芳,公司员工。
被告:郭露霞,女,1989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原告中山市星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露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星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星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敏祺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