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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7民初2003号

易美俊与史青春,王家华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1-10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易美俊,刘先林,王家华,史青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2003号

原告:易美俊,男,1983年6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现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泉香(特别授权,系原告易美俊之妻),女,1985年6月27日生,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刘先林,男,1995年8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王家华,男,198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史青春,男,199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美俊与被告王家华、刘先林、史青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易美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易美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易美俊负担。

审 判 长  陈 进

人民陪审员  毛正林

人民陪审员  牛启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曾宪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