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2003号
原告:易美俊,男,1983年6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现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泉香(特别授权,系原告易美俊之妻),女,1985年6月27日生,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刘先林,男,1995年8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王家华,男,198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史青春,男,199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美俊与被告王家华、刘先林、史青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易美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易美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易美俊负担。
审 判 长 陈 进
人民陪审员 毛正林
人民陪审员 牛启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曾宪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