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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2863-1号

2863李倩与朱雨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倩,朱雨筱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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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苏0382执2863-1号申请执行人李倩,女,1987年10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朱雨筱,女,1990年5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执行李倩与朱雨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已经冻结,对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设置抵押的房产,本院予以查封,正委托评估、拍卖。评估、拍卖需一定期限。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盖克祥执行员 丁胜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