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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3120号

晋江市正龙拉链织造有限公司、厦门市正伟翔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晋江市正龙拉链织造有限公司,厦门市正伟翔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3120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正龙拉链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英林村,组织机构代码05611554-4。法定代表人林献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为钟、谢婷,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市正伟翔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925号1603室。法定代表人洪书正。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正龙拉链织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正伟翔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5)思民初字第19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17791.53元并支付利息23975.85元(自2014年12月8日起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陈晓龙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203执31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娜彬

审 判 员  俞伟强

代理

审判员  辛 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黄伟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