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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615号

王某与冯某1、冯某2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冯某1,冯某2,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61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冯某1,女,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冯某2,男,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刘某,女,住林州市。王某诉冯某1、冯某2、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冯某1、冯某2、刘某应返还申请人王某彩礼款89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永清

审判员  彭国喜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路金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