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61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冯某1,女,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冯某2,男,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刘某,女,住林州市。王某诉冯某1、冯某2、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冯某1、冯某2、刘某应返还申请人王某彩礼款89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永清
审判员 彭国喜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路金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