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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执字第2330号

李国辉与赵永学、刁景波、杜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国辉,赵永学,刁景波,杜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2330号申请人李国辉,男,1973年1月31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赵永学,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刁景波,男,1971年5月7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杜伟,男,46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国辉与被执行人赵永学,刁景波,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李国辉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奈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李国辉发现被执行人赵永学,刁景波,杜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判员长 河

审 判 员 宝银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庆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