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2336号
原告:陈利念,男,汉族,职工,住尤溪县。
被告:池国水,男,汉族,住尤溪县。
原告陈利念与被告池国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陈利念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利念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池国水已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利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利念负担。
审判员 纪 炳 耀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