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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民初2336号

原告陈利念与被告池国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利念,池国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2336号

原告:陈利念,男,汉族,职工,住尤溪县。

被告:池国水,男,汉族,住尤溪县。

原告陈利念与被告池国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陈利念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利念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池国水已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利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利念负担。

审判员 纪 炳 耀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