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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1648号

何云奇与周艮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云奇,周艮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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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1648号

原告:何云奇。

委托代理人:夏建伟,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艮娒。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云奇与被告周艮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云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775元,由原告何云奇负担。

审 判 员  贝海滨

人民陪审员  黄 健

人民陪审员  周培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顾美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