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1648号
原告:何云奇。
委托代理人:夏建伟,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艮娒。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云奇与被告周艮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云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775元,由原告何云奇负担。
审 判 员 贝海滨
人民陪审员 黄 健
人民陪审员 周培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顾美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