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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民初3690号

山东裕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晓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裕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晓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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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3690号原告山东裕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凤宝,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媛,女,成年,汉族,居民,住蒙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裕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山东裕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裕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裕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东裕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胜

人民陪审员  韩新霞

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