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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民初2790号

莫锦荣、梁文标等与梁福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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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初2790号

原告:莫锦荣,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梁文标,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梁福军,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

原告莫锦荣、梁文标与被告梁福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莫锦荣、梁文标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莫锦荣、梁文标撤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计106元,由原告莫锦荣、梁文标负担。

审判员  伍燕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泳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