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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6民初261号

陈花花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福军,陈花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6民初261号申请人李福军,男,汉族,静乐县人。被申请人陈花花,女,汉族,静乐县人。担保人李燕凤,女,汉族,静乐县人。担保人杨磊,男,汉族,阳曲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军诉被告陈花花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福军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花花在静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家会信用社存款65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李燕凤、杨磊已提供其共同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乐县大桥营业所6万元存款(户名李燕凤,账号622188171101253926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福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花花在静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家会信用社存款65000元予以冻结。

二、对担保人李燕凤、杨磊共同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乐县大桥营业所的6万元存款(户名李燕凤,账号6221881711012539260)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梅艳

审判员  邱明应

审判员  刘 晶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