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8民初828号原告昆明禄劝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屏山镇龙溪苑综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被告张某某,男,彝族,X年X月X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
原告昆明禄劝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自愿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禄劝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禄劝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玉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