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06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307。
法定代表人:闫为宁,局长。
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机械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泉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伊东文昭。本院在执行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机械刀片有限公司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阳
审判员 姜 晓 旭
审判员 吕 乃 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梅新旭(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