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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01执802号

夏金强与买买提·吾守尔、苏碧·艾尔肯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金强,买买提·吾守尔,苏碧·艾尔肯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201执802号

申请执行人:夏金强,男,汉族,1965年8月8日出生,个体,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买买提·吾守尔,男,维吾尔族,1986年6月1日出生,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苏碧·艾尔肯,男,维吾尔族,1984年1月21日出生,住哈密市职工。申请执行人夏金强与被执行人买买提·吾守尔、苏碧·艾尔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艾尼瓦·司坎旦

审判员百合提亚尔·热合曼

审判员阿不都卡德尔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古丽尼沙·斯坎旦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