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刑更1164号罪犯丁新建,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回族,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许中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新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日至9月6日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丁新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彩红与安徽省界首市光武镇李庙王村村民崔某因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发生矛盾,王某甲欲将崔某骗至襄城县将其杀死。1996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甲将被害人崔某从安徽省界首市光武镇骗至河南省襄城县颖阳镇一旅馆住下,在与被告人王某乙、丁新建预谋后,将崔海峰带至襄城县汾陈乡后河庄村丁新建家饮酒。三人将崔某灌醉后,王某甲指使王某乙、丁新建将崔某带走杀害。王某乙、丁新建将崔某带至后河庄村北地后,持刀将崔某杀死并分尸,将尸体、衣服和头颅分别投入三口机井内。经鉴定,崔某系生前昏睡中被他人使用锐刃器切割颈部致头、颈分离,失血性休克而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新建系主犯。罪犯丁新建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半年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4次良好,最后一次评定为良好。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丁新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鉴于其伙同他人预谋杀人,致人死亡后并分尸、抛尸,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系主犯,依法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丁新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
二○三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宝峰
代理
审判员 于晓威
代理
审判员 董玉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麻少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