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382执856号
申请执行人:史桂云,女,1976年9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辽北街东春委一组。
被执行人:孙艳军,男,1957年10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双辽市卧虎镇一委五组。
被执行人:徐桂琴(芹),女,1957年1月17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双辽市卧虎镇一委五组。
被执行人:孙立新,女,1981年12月12日生,个体,住吉林省双辽市卧虎镇一委五组。 本院在执行史桂云与孙艳军、徐桂琴(芹)、孙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孙艳军、徐桂琴(芹)、孙立新正在服刑,经查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刘凤华
审判员 : 陈 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闫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