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安义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义县龙津镇前进大道。
法定代表人:颜向东,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明,系该行新民支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晏永和,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
被执行人:刘美亮,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
被执行人:晏永平,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
被执行人:阳元寿,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申请执行人江西安义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晏永和、刘美亮、晏永平、阳元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安石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西安义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安石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征革
审 判 员 杨安国
代理
审判员 徐 卫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夏 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