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6民初784号
原告:宿清秀,女,1946年4月7日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秀兰,夹江县迎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干淑明,女,1952年2月2日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进站路540号雍华庭小区2幢一楼及二楼13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勇。
原告宿清秀诉被告干淑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宿清秀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清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宿清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计287元,由原告宿清秀负担。
审判员 吴刘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静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