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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0执261号

莫世成与何宏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世成,何宏章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0执261号申请执行人莫世成,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农民,住平乐县。被执行人何宏章,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荔浦县人,农民,住荔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世成与被执行人何宏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案经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但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调查措施并审查核实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伟

审 判 员  肖 山

代理

审判员  杨宗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艺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第2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