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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民终1670号

曹维财诉徐玉海、王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2-0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曹维财,徐玉海,王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16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维财,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年,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玉海,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张达治,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丹,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上诉人曹维财因与被上诉人徐玉海、王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第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曹维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春雷

审判员  于 丹

审判员  周巍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