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16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维财,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年,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玉海,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张达治,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丹,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上诉人曹维财因与被上诉人徐玉海、王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第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曹维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春雷
审判员 于 丹
审判员 周巍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 亮 来源:百度“”